一、 建筑物的防火
二、消防主管机关及资格
三、一般原则
(一)为了在火灾发生时能很快地扑灭火苗,大面积的空间必须以防火墙、防火天花板、防火门及防火楼板做防火分隔。建筑技术规则第七十九条规定:“防火构造建筑物或防火建筑物,其总楼地板面积在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应按每1500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时防火时效的防火墙、防火楼板及甲种防火门窗区划分隔。
(二)入口大厅及过道等都必须以耐燃的材料来建筑。
(三)烟尘的排出需藉由可开启的门窗及机械排烟来处理,可开启的门窗同时也利于消防人员自外部进入救灾。若建筑物采用如帷幕墙等不能开启的墙面,则需设有紧急进口或紧急用升降梯,以利消防人员及其设备进入救灾。
(四)所有的楼梯都必须能自成一封闭独立空间,且该门需具有1.5小时防火时效。
(五)自动警报设备应与管理中心及工程师办公室连接,同时亦需依法设置自动撒水头。依法在重点位置设置消防队专用出水口。同时亦需注意通风换气的需要,特别是地下室的服务区部分。
(六)可在各商店单元的店门处设置撒水设备,以形成一消防撒水网,阻断火势的蔓延。
(七)玻璃制品不适用于做为防火区划的墙面。
四、防火避难设施
(一)出入口
商场的楼地板面积合计超过500平方公尺者,其直通楼梯应在避难层的适当位置,开设两处以上不同方向的出入口,每处宽度不得小于1.2公尺。其中最小一处应直接通向道路,其他各处可开向宽1.5公尺以上的通路,通路净高不得小于3公尺,并应接通道路。而在避难层的出入口,其总宽度不得小于该用途层最大一层之楼地板面积每100平方公尺宽36公分之计算值,但上述使用性质之总楼地地板面积超过1500平方公尺时,36公分应增加为60公分。但每处出入口之宽度不得小于2公尺,其他出入口每处宽度不得小于1.2公尺,高度不得小于1.8公尺。
避难层以外之楼层,通达供避难使用的走道或直通楼梯间,其地面层以上各楼层的出入口不得小于各该楼层楼地板面积每100平方公尺宽27公分计算值;地面层以下的楼层,27公分应增为36公分。但每处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2公尺,并应装设甲种防火门。
(二)走廊
在同一层楼内的居室楼地板面积在200平方公尺以上(地下层时为100平方公尺以上),其走廊两侧有居室者,其走廊配置应在1.6公尺以上,其他走廊在11公尺以上。走廊的地板面有高低时,其坡度不得超过1/10,并不得设置台阶。防火建筑内各层连接直通楼梯的走廊通道的墙壁,应为防火构造或不燃材料。
(三)楼梯
楼梯应能完全隔离烟及火。任何建筑物自避难层以外的各楼层均应设置一座以上的直通楼梯(包括坡道)通达避难层或地面,楼梯位置应设于明显处所。若避难层上层的楼地板面积超过400平方公尺,其他任一层超过240平方公尺,或地下层楼地板面积在200平方公尺以上,则应设置两座以上的直通楼梯。
自楼面居室任一点至楼梯口的步行距离不得超过30公尺,15层以上的建筑物则应减为20公尺。避难层自楼梯口至屋外出入口的步行距离不得超过30公尺。通达3层以上供商场或类似使用的楼层,应设置安全梯及特别安全梯,通达5层以上,供商场或类似使用的楼层,至少应有一座特别安全梯。
1.安全梯构造
(1)室内安全梯的构造
安全梯间四周墙壁应为防火构造,天花板及墙面,应以不燃材料装修。进入安全梯的出入口,应装设安全门,其构造应符合甲种防火门或镶嵌铁丝网玻璃的乙种防火门,并不得设置门槛;安全门的宽度不得小于安全梯的宽度。安全门应向避难方向开启。安全梯间应设有紧急电源之照明设备,其开设采光用的向外窗户或开口者,应与其他窗户或开口或非防火构造的外墙等相距90公分以上。
(2)户外安全梯的构造
安全梯应为防火构造。安全梯与建筑物任一开口间的距离,除至安全梯的安全门外,不得小于2公尺,但开口面积在1平方公尺以内,并装置镶嵌铁丝网的固定玻璃者不在此限。出入口应装设符合甲种防火门或镶嵌铁丝网玻璃的乙种防火门规定的安全门,但从室外走廊连接安全梯者,其出入口应免装设安全门。对外开口面积应在2平方公尺以上。
(3)特别安全梯构造
自室内至安全梯,应由阳台或排烟室开始进入。楼梯间及排烟室的四周墙壁应为防火构造,其天花板及墙面的装修应为不燃材料。楼梯间及排烟室,应设有紧急电源的照明设备。其开设采光用固定窗户或在阳台外墙开设的开口,除开口面积在1平方公尺以内并镶嵌铁丝网的固定者外,应与其他开口相距90公分以上,但在防火带范围内,不得开口。自室内通阳台或进入排烟室的出入口,应装设甲种防火门,自阳台或排烟室进入楼梯间的出入口,应装设甲种或乙种防火门。
楼梯间与排烟室或阳台之间所开设的窗户应为固定窗。
建筑物达15层以上或地下层3层以下者,各楼层的特别安全梯楼梯间与排烟室或楼梯间与阳台的面积,不得小于各该层居室楼地板面积3%。
供商场使用的直通楼梯总宽度,以该建筑物各层中任一楼层(不包括避难层)商场的最大楼地板面积每100平方公尺,楼梯宽60公分为计算值。但若其面积之和达到建筑面积1/8且大于15平方公尺者,应再增加楼梯宽度。
一栋建筑物在不同的楼层有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直通楼梯总宽度应逐层核算,以使用较严(最严)的楼层为计算标准。同一楼层有两种以上的不同用途,该楼层的直通楼梯宽度应分别计算后合计。
建筑物在5层以上的楼层供公众使用时,应设置楼梯通达可供避难使用的屋顶平台,其面积不得小于建筑面积的1/2。在该面积范围内不得建造其他设施。
(四) 排烟设备
1.排烟设备
每层楼地板面积超过5000平方公尺者应设置排烟设备。但每100平方公尺以内以分隔墙或防烟壁区划分隔者不在此限。所谓防烟壁是指以不燃材料建造的垂壁,自天花板下垂50公分以上。
2.排烟设备构造
排烟壁区划范围内任一部份至排烟口的水平距离不得超过45公尺。排烟口、排烟风道(管)及其他与火烟接触的部份,均应以不燃材料建造。排烟风道(管)贯穿防烟壁部份的空隙,应以水泥砂浆或以不燃材料填充。
需要电源的排烟设备,应有紧急电源及配线的设置。
建筑物高度超过30公尺或地下层楼地板面积超过1000平方公尺的排烟设备,应将控制及监视工作集中于中央管理室。
3.紧急升降梯间及特别安全梯的进风排烟设备
紧急升降梯间及特别安全梯的进风排烟设备应设置可开向户外的窗户,若无,则需开设排烟口,并直接连通排烟管道。排烟管道应垂直装置,其顶部直接通向户外。若设有每秒钟可进、排4立方公尺以上,并可随进风口、排烟口的开启而自动操作的进风机、排烟机者,则可不受上述限制。
(五)紧急照明设备
依建筑技术规则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商场的居室部份及自居室至避难层所需经过的走廊、楼梯、通道及其他平时依赖人工照明的部份应设置照明设备。紧急照明的构造应依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备编的规定。
(六)紧急用升降梯
建筑物高度超过10层楼以上部份的最大一层楼地板面积,在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至少应设置一座;超过1500平方公尺时,每达到3000平方公尺设置一座。
五、消防设备
(一)灭火设备
1.室内消防栓
各层楼地板面积在500平方公尺以上者需设室内消防栓。建筑物在第六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室层或无开口的楼层,各层楼地板面积在150平方公尺以上者亦需设室内消防栓。但建筑物为防火构造,且内部装修材料使用阻燃材料耐火板者,则面积可加倍计算。
2.自动洒水设备
建筑物在第六层以上,第十层以下的楼层,各层的楼地板面积在150平方公尺以上者,以及建筑物在第十一层以上的楼层,各层的楼地板面积在100平方公尺以上者需设置自动洒水设备。
室内停车空间部分可有自动洒水设备、自动干粉灭火设备、自动二氧化碳灭火设备、自动泡沫灭火设备或自动挥发性液体灭火设备等选择设置。但室内停车空间的外墙开口面积(非金属门窗部分)达1/2以上,或各楼层防火区划范围内停车位数在20辆以下者可免设置。
在大型购物中心内,洒水设备是不可或缺的设备。即使是防火区划已经小到无须设置洒水系统,仍以设置为宜。
设置洒水系统必然会使天花板降低,在设计楼高时应予以考虑。
3.消防水管及消防立管
除了洒水系统之外,消防水管也应有所规范。消防水管的长度及配置位置应能完全覆盖Mall内所有的面积,甚至它提供一个功能,即在刚起火而火场温度尚未能启动洒水系统之前,便能以此系统扑灭火源。
(二)报警设备
建筑物应依规定设置报警设备,其受信机(器)应集中管理,设于总机室或值班室。但若依建筑技术规则设有自动洒水系统的楼层,可免设报警设备。第六层以上设火警自动报警设备的楼层应装设广播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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