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装修消防申报条件

2013 年 10 月 23 日

一、店面装修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

(一)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以上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二、申报店面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等)。

 

申报改建工程(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消防设计审核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已经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3、所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均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属1998年10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可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

 

三、申报店面装修消防验收应当提供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注释:

 

第(二)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对于消防验收范围的建设工程,是指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竣工验收人员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第(七)项“其它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竣工图纸、消防产品供货证明、建设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等材料。

 

四、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计专家评审时间)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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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店面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及竣工验收备案指南

一、备案范围

除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应当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建设工程。

二、备案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通过“广东消防网”(www.gdfire.gov.cn)的“办事服务大厅”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窗口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三、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被抽查到的应当提供的材料要求

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等);

(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

四、申报改建工程(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还应当提供提供下列材料:

1、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已经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3、所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均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属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可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

五、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被抽查到的应当提供的资料要求

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注释:

第(二)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对于竣工验收备案抽查范围的建设工程,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文件收讫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项“其它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竣工图纸、消防产品供货证明、建设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等材料。

消防设计备案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属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场所),可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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